《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管理規(guī)定》經2003年9月28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fā)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徐光春

2003年10月8日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繁榮電影創(chuàng)作生產,維護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的制片者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國際文化交流,根據《電影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中外合作攝制電影,是指依法取得《攝制電影許可證》的境內電影制片者(以下簡稱中方)與境外電影制片者(以下簡稱外方)在中國境內外聯(lián)合攝制、協(xié)作攝制、委托攝制電影片。

 第三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中外電影制片者在中國境內外合作攝制的故事、美術、科教、紀錄、專題等電影片(含電視電影、數字電影)。

 第四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是管理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包括下列形式:

 (一) 聯(lián)合攝制,即由中外雙方共同投資(含資金、勞務或實物)、共同攝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擔風險的攝制形式。

 (二) 協(xié)作攝制,即外方出資,在中國境內拍攝,中方有償提供設備、器材、場地、勞務等予以協(xié)助的攝制形式。

 (三) 委托攝制,即外方委托中方在中國境內代為攝制的攝制形式。

 第六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 符合中國憲法、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

 (二) 尊重中國各民族的風俗、宗教、信仰和生活習慣;

 (三) 有利于弘揚中華民族的優(yōu)秀傳統(tǒng)文化;

 (四) 有利于中國的經濟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安定;

 (五) 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

 (六) 不得損害第三國的利益。

 第七條 國家對中外合作攝制電影實行許可制度。

未取得《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的境內外組織或個人不得在中國境內合作或獨立攝制電影片。

 第八條 廣電總局指定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為從事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管理、協(xié)調、服務的專門機構。承辦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立項申請、提出影片初審意見等有關事項。

 第九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立項申請程序:

 (一) 中外雙方將擬合作攝制電影的中文(規(guī)范漢字)劇本及相關文件提交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

 (二) 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自收到該電影劇本和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意見、中外制片者的立項申請、合作意向書及外方資信、主創(chuàng)人員情況等相關材料報送廣電總局;

 (三) 廣電總局自收到初審意見、立項申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10日內作出立項決定;

 (四) 符合聯(lián)合攝制條件的,由廣電總局頒發(fā)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符合協(xié)作攝制或委托攝制條件的,由廣電總局簽發(fā)批準文件;

 (五) 取得許可證或批準文件后,中外雙方應根據批準立項的內容簽訂合作合同。

 第十條 《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片許可證》有效期為兩年。

 第十一條 聯(lián)合攝制中需聘用境外主創(chuàng)人員的,應當報廣電總局批準。

 第十二條 聯(lián)合攝制的電影片,應當制作普通話語言版本,其字幕須使用規(guī)范漢字。根據影片發(fā)行的需要,允許以普通話版本為標準,制作相應國家、地區(qū)、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版本。

 第十三條 中外合作攝制完成的電影片,經省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及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廣電總局電影審查機構審查。

 第十四條 聯(lián)合攝制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取得廣電總局頒發(fā)的《電影片公映許可證》后,方可在中國境內或境外發(fā)行公映。

協(xié)作攝制、委托攝制的電影片,經審查合格的,可持廣電總局的批準文件辦理出境手續(xù)。

 第十五條 中外雙方對已經取得《電影片公映許可證》的電影片,如需更改,應當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十六條 中外合作攝制的電影底片、樣片的沖印及后期制作,應在中國境內完成。因特殊需要在境外完成的,應報廣電總局批準。

剪余的底樣片素材暫由中方保存,影片在境外公映半年之后方可出境。

 第十七條 外方應通過中方合作者或中國電影合作制片公司在中國內地聘用電影創(chuàng)作及勞務人員,并依據中國法律、法規(guī)與應聘者簽訂合同。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據《電影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及臺灣地區(qū)的電影制片者在境內合作攝制電影。

 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5日原廣播電影電視部公布的《關于中外合作攝制電影的管理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