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yōu)化服務改革措施等要求,進一步促進貿易政策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對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現就部分規(guī)范性文件效力通知如下:

一、對以下2件外匯管理規(guī)范性文件,予以廢止: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信息系統代碼標準化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匯綜發(fā)〔2009〕101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fā)布金融機構外匯業(yè)務數據采集規(guī)范(1.0版)的通知(匯發(fā)〔2014〕18號)

二、對以下4件外匯管理規(guī)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個人外匯存款投資B股市場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匯發(fā)〔2001〕33號)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推廣使用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匯收支情況網上報審系統的批復(匯綜復〔2005〕83號)

(三)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收支司關于使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信息共享平臺的通知(匯國發(fā)〔2006〕14號)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對外金融資產負債及交易統計系統上線運行的通知(匯綜發(fā)〔2015〕1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fā)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yè)銀行、農村商業(yè)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盡快轉發(fā)所轄分支機構。

特此通知。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