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qū)財政局、稅務局,市財政監(jiān)督局,市稅務局各直屬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xiàn)將本市增值稅的起征點明確如下:
一、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二、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20000元;
三、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
四、本通知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關于調整本市增值稅、營業(yè)稅起征點的通知》(滬財稅〔2011〕114號)相應廢止。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增值稅起征點,按照《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后本市增值稅起征點等有關事項的通知》(滬財稅〔2016〕51號)規(guī)定執(zhí)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財政局
上海市國家稅務局
2016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