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zhí)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已于2011年4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7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6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法釋〔2011〕12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在訴訟活動中執(zhí)行回避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17次會議通過)
為進一步規(guī)范審判人員的訴訟回避行為,維護司法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guī)定,結合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一條 審判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四)與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關系的;
(五)與本案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本規(guī)定所稱近親屬,包括與審判人員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系的親屬。
第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發(fā)現(xiàn)審判人員違反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申請其回避:
(一)私下會見本案一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
(二)為本案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其他人員介紹辦理該案件的;
(三)索取、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財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報銷費用的;
(四)接受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各項活動的;
(五)向本案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當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購買商品、裝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給予的好處的;
(六)有其他不正當行為,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第三條 凡在一個審判程序中參與過本案審判工作的審判人員,不得再參與該案其他程序的審判。但是,經過第二審程序發(fā)回重審的案件,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判后又進入第二審程序的,原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組成人員不受本條規(guī)定的限制。
第四條 審判人員應當回避,本人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以及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的姓名、職務等相關信息。
第六條 人民法院依法調解案件,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以及主持調解工作的審判人員及其他參與調解工作的人員的姓名、職務等相關信息。
第七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違反本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三條規(guī)定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八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二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從人民法院離任后,不得擔任原任職法院所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但是作為當事人的監(jiān)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理訴訟或者進行辯護的除外。
本條所規(guī)定的離任,包括退休、調離、解聘、辭職、辭退、開除等離開法院工作崗位的情形。
本條所規(guī)定的原任職法院,包括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曾任職的所有法院。
第九條 審判人員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擔任其所任職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第十條 人民法院發(fā)現(xiàn)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違反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的,應當責令其停止相關訴訟代理或者辯護行為。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認為審判人員有違反本規(guī)定行為的,可以向法院紀檢、監(jiān)察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并將相關意見反饋給舉報人。
第十二條 對明知具有本規(guī)定第一條至第三條規(guī)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審判人員,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分。
對明知訴訟代理人、辯護人具有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九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未責令其停止相關訴訟代理或者辯護行為的審判人員,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分。
第十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審判人員,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
本規(guī)定所稱法院其他工作人員,是指審判人員以外的在編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 人民陪審員、書記員和執(zhí)行員適用審判人員回避的有關規(guī)定,但不屬于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所規(guī)定人員的,不適用本規(guī)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 自本規(guī)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判人員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規(guī)定》(法發(fā)〔2000〕5號)即行廢止;本規(guī)定施行前本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出臺任職回避制度實施方案答記者問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了《關于落實任職回避制度的實施方案》。最高人民法院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制定實施方案的背景和過程如何?
答: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yè)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zhí)行崗位法官實行任職回避的規(guī)定(試行)》頒布施行后,各級人民法院積極響應,已在本院及轄區(qū)法院陸續(xù)開展了思想動員和需任職回避人員的情況摸排工作,一些符合任職回避條件的法官也已經做好了隨時轉崗的準備工作。為了確保任職回避制度在各級人民法院規(guī)范、有序、平穩(wěn)、順利地落實到位,最高人民法院一方面密切關注各級人民法院貫徹落實此項制度的工作動態(tài)及思想動向,一方面多次召開不同類型人員的座談會,廣泛聽取法院領導干部、任職回避人員以及有關單位和部門的意見,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關于落實任職回避制度的實施方案》。與此同時,為進一步統(tǒng)一各級人民法院對落實這一制度的思想認識,幫助部分干警消除對落實這一制度的思想顧慮,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還研究編撰了《法院領導干部及審判執(zhí)行崗位法官任職回避指導手冊》,目前也已經同時印發(fā)各高級人民法院。
問:實施方案對落實任職回避制度的方法步驟是怎樣規(guī)定的?
答:落實任職回避制度的工作共分六步推進:第一步是宣傳動員,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通過開會動員、座談討論及個別談心等形式,組織動員干警認真學習任職回避規(guī)定原文及實施方案和指導手冊。第二步是個人申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所有在編人員都要在填報《法院工作人員配偶子女從事律師業(yè)務情況申報表》。第三步是審核公示,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對個人申報情況進行初步審核并在本院范圍內進行公示。第四步是匯總上報,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組織人事部門列出本院應回避人員名冊并逐級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步是提出申請,要求配偶子女從事律師職業(yè)的法院領導干部和審判執(zhí)行崗位法官統(tǒng)一填報《任職回避申請書》。第六步是崗位調整,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結合干部下派、崗位交流等工作,分期分批地對符合任職回避條件的人員辦理職務變動或崗位調整手續(xù)。
問:實施方案對落實任職回避的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實施方案對各級人民法院落實任職回避制度的工作提出了五點要求:一是加強組織領導,要求各級人民法院(沒有任職回避人員或任職回避人員極少的基層人民法院除外)都要成立任職回避制度落實工作領導小組和領導小組辦公室,并具體承擔組織推動任職回避制度的落實工作。二是做好思想工作,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認真做好任職回避人員及其親屬的思想工作,爭取他們對實施任職回避制度的理解和支持;符合任職回避條件的法院領導干部要本著身教重于言教的原則,在落實任職回避制度工作中率先垂范。三是妥善安排崗位,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的主要領導和組織人事部門要盡力為任職回避人員重新上崗作出妥善安排,并在客觀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做到組織安排與個人意愿相統(tǒng)一。四是確保工作進度,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在今年年底前至少應將本院80%以上的任職回避人員調整安排到位。五是嚴肅組織紀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將任職回避制度的落實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重要內容和評先評優(yōu)的重要依據(jù)。對于工作不力、敷衍塞責、無故拖延的法院要進行通報批評;對采取隱瞞不報、弄虛作假、規(guī)避任職回避行為的人員要嚴肅查處。
問:指導手冊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指導手冊共分四個部分:第一部分為任職回避制度的相關文件,主要登載了任職回避規(guī)定及實施方案原文。第二部分為任職回避制度的制定情況,主要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任職回避規(guī)定的經過、意義及法律政策依據(jù)。第三部分為任職回避制度的相關問題解答,主要針對任職回避制度頒布前后一些同志提出的疑問和任職回避制度執(zhí)行中可能遇到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和闡釋。第四部分為部分地方人民法院的經驗材料,主要采擷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及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探索推行法官與律師互為親屬的一方退出機制的成功經驗,供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落實任職回避規(guī)定的工作中引為借鑒。